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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惠保不赔付情况(南京宁惠保不赔付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9-22 09:30 浏览量: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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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宁惠保三期不赔付的情况:

  2.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 工伤(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

  2.2.2 对于保险责任21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3 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在2.2.1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 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 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 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2.4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面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5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2.2.6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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